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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章程
宁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的中文简称为“宁夏国际经促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第二条:宁夏国际经促会是一个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自愿组成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宗旨是促进宁夏与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在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宁夏贫困地区的人民争取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基层民间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宁夏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促进宁夏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事业的发展,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宁夏国际经促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业务指导是宁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和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第五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参与中国民促会组织的及自行组织的与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以下简称合作伙伴)的联络和交流,促进合作伙伴与宁夏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的合作发展。 (二)为宁夏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筹集资金,接受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种捐赠,代表会员组织及受援地区或单位与合作伙伴签定协议和有关文本,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接受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托,对区内国际、国内无偿援助项目进行协调、服务。 (1)接受或帮助安排国际国内民间渠道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各种捐赠物资; (2)代表受援地区或单位与授援组织、机构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 (3)接受我区受援地区或单位委托,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项目实施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国际机构为执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来我区工作人员的入境、居住、旅行等手续,以及我省为项目而出国(境)人员的有关手续; (5)负责办理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报关、减免税等海关手续,以及提货、分发等有关手续; (6)协助向项目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 (7)举办与援助项目有关的各类活动和经验交流会;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接受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对区内国际承包劳务市场、经营秩序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协助进行我区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培训工作;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贯彻、实施“走出去”的国际经贸合作战略,为内有志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1)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2)组团赴国外开展业务考察和培训; (3)组织各类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商品展销会; (4)承办有关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会议或展览会; (5)举办管理、财务、业务等专业培训班,促进我省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 (6)其它各类中介服务。 第九条:参加国际民间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举办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研讨会或其他国际研讨会。 第十条:编制年报、简报、专刊和录象资料等,宣传宁夏与中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合作的成果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宁夏国际经促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宁夏国际经促会的意愿; (三)在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需求; (四)凡已同中国民促会及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起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区内地方民间机构,或凡愿意同国际民间组织在发展领域和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合作的区内有关机构或凡在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发展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和有专项研究成果的个人,经过申请,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宁夏国际经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宁夏国际经促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宁夏国际经促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宁夏国际经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宁夏国际经促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英文简报、咨询和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宁夏国际经促会的决议; (二)维护宁夏国际经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宁夏国际经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宁夏国际经促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六)向宁夏国际经促会提交人事变动、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民促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宁夏国际经促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宁夏民 促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附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海外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八)领导宁夏国际经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业务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宁夏国际经促会的国内、国际工作顾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召开形式。 第二十六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宁夏国际经促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宁夏国际经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宁夏国际经促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宁夏国际经促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宁夏国际经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宁夏国际经促会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宁夏国际经促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宁夏国际经促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宁夏国际经促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宁夏国际经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宁夏国际经促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宁夏国际经促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 2003 年 11 月 6 日宁夏国际经促会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国际经促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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